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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3-15 22:06:11  老挝农业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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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
王某于2013年7月入职L公司,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,王某的职务为芜萍销售员。自2015年开始,L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业绩,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,宣布实施末位淘汰制度,公司将会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其他指标对员工每月考核一次,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靠后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,直接淘汰。2015年11月,公司根据考核结果,以王某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,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胶果木,单方面作出对王某的辞退处理。

王某申请仲裁,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,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,故请求确认L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L公司支付赔偿金。

L公司辩称:公司实施“末位淘汰”属于公司的自主管理行为,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工作积极性下降;且公司规定连毛花杜鹃续3个月考核排名靠后才会被淘汰,如果一名员工连续3个月都排名靠后,说明员工不能胜任自己的” Siochi 说道工作。

【案件处理】

仲裁庭审理后认为,L公司以“末位淘汰”的方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,既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,也未遵循法定的程序,因此认定L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,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。

【案件评析】

“末位淘汰”制度是企业的一种绩效管理方式,许多企业认为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,提高企业的效率。但企业采取“末位淘汰制”辞退员工的做法,本质上是企业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,因此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。本案中,L公司以王某考核不达标,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。

首先,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,不能等同于劳动者“不能胜任工作”。劳动者“不能胜任工作”,是指在用人单位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,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、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,因此只要劳动者完成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,即使考核排名靠后,也不能认定为“不能胜任工作”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、第40条规定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但是劳动者“考核居于末位”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、企业可单方解雇的情形,用人单位把“末位淘汰”与法律中规定的“不胜任工作”条款套用,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任意创设解除条件的行为。

其次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的规定,即使是员工存在“不能胜任工作”的情况,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如果员工仍不使线路简单胜任工作,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并且要支付补偿金。否则,用人单位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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